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23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12 09:28
分享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23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郭*

  地址: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场小院**


  经森林督查2023年第二批4月份发现,2020年11月份,郭景在炎陵县大院农场“老屋背”山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房屋。2023年5月29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修建房屋“老屋背”山场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开挖林地修建房屋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5平方米。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人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场“老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郭景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场“老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郭景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场“老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5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郭景未经批准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场“老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5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郭景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场“老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5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林业行政从轻处罚决定:1、责令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壹拾壹元整(16211.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印章)

2023年6月19日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