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9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10 15:3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9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689547443B
法定代表人:唐 柯
单位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
根据群众举报发现,经查明,2019年1月份,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练车场。2023年6月7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修建练车场“屋背窝里”山场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一般用材林;开挖林地修建练车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356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练车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练车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练车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修建练车场,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占用林地修建练车场,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356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占用林地修建练车场,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356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陆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组“屋背窝里”山场占用林地修建练车场,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356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并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规定。作出如下行政从轻处罚决定:1、责令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2、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6712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单位(印章)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