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7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03 10:1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7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刘*霞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2026
现住址: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05号
经查明,当事人刘*霞于2019年农历3月份,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的。2023年5月25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鉴定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公益林;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66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霞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霞2019年农历3月份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66平方米(0.249亩),属于公益林,因其擅自改变林地时间是2020年7月1日以前,面积不足1.5亩,故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霞未经批准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66平方米(0.249亩),属于公益林。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2019年农历3月份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66平方米(0.249亩),属于公益林,因其擅自改变林地时间是2020年7月1日以前,面积不足1.5亩,故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办林地审批手续;
2、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元整(¥249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 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