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8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29 17:08株环罚字〔2023〕炎-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涛(实施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0125**12
家庭地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6月9日,我局根据三河派出所反馈信息及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4日,擅自将株洲长宇炭素有限公司袋装暂存的污水处理站压滤泥混装入生活垃圾中转运,并倾倒填埋在三河霍家电站附近河洲(26.472712°N,113.673306°E)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池学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人池学涛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株洲长宇炭素有限公司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倾倒的固体废物出自该公司;
3.6月15日对实施人池学涛及株洲长宇炭素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俊民的调查询问笔录、倾倒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池学涛擅自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
4.其他相关证明。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于2023年6月25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8号)、池学涛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