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03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28 10:48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03号
被处罚人:唐*湘, 性别:男, 年龄:53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701X 联系电话:130****6099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柳山村东头29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唐建湘于2010年至2016年期间,在炎陵县水口镇桃源村河村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置废弃砂石尾料19858立方米,占用河道面积10185平方米、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唐建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5月5日,第三方单位勘测图四张及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唐建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置废弃砂石尾料立方量,占用河道面积现状的情况。
3、2023年6月7日,对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唐建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置废弃砂石尾料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清除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的砂石尾堆;
2、回填、平整河道,恢复河道原貌;
3、罚款叁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商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