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7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27 18:20株环罚字〔2023〕炎-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吉利碎石场(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5549******
法定代表人:陈*红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6月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吉利碎石场现场检查,发现你碎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份生产1个月,2023年4月份开工生产,5月6日开始停产至今;现场露天堆放了四堆产品机制砂:12公分的机制砂一堆约3米高占地50平方米,10公分的机制砂一堆约5米高占地150平方米,0.5公分的机制砂一堆约5米高占地200平方米;进厂区右侧坡下还有10公分的机制砂一堆约1米高占地30平方米,所有产品约2000吨,共占地面积430平方米;以上四堆机制砂均无围挡和顶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碎石场于2023年6月1日提供的炎陵县吉利碎石场(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红、现场管理人员杜*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你碎石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和6月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6月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对杜建华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碎石场在间断生产,并于2022年10月开始至2023年6月1日一直存在生产产品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措施的违法行为。
3.其他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7号)告知你碎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碎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碎石场于2023年6月26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碎石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00元)。
限你碎石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