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3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3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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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3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龚*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2056

  现住址:炎陵县大院农场牛**12号


  经查明,当事人龚庆发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农历2月份,在炎陵县大院农场牛石队横水坳山场擅自扩修林道。2023年4月27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3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大院农场牛石队横水坳山场扩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扩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扩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龚庆发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大院农场牛石队横水坳山场扩修林道,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龚庆发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大院农场牛石队横水坳山场扩修林道,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35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龚庆发未经批准在炎陵县大院农场牛石队横水坳山场扩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5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龚庆发扩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35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停止扩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玖元整(¥1769.00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 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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