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4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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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3〕炎-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隆广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70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0959131008

  经营地址: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正常生产。主要噪声源球磨车间部分门窗敞开,未安装玻璃或其他隔音设施。株洲市炎陵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炎环监技字(2023)第05号) 显示你公司厂界噪声检测结果平均值67.2 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65 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

  3.株洲市炎陵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炎环监技字(2023)第05号),证明你公司厂界噪声检测结果平均值67.2 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65 dB(A)。

  4.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递交了《炎陵县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书》,2023年4月26日,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全体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及表14中通用裁量表处罚裁量的裁量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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