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3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11 10:23株环罚字〔2023〕炎-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宝成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正宽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47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PAB5J9B
经营地址: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4日21:4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VOCs废气处理工艺:废气收集—水喷淋—等离子净化器—UV光氧分解—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外排。检查时VOCs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水喷淋环节未运行。次日(4月5日)上午10:30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VOCs废气设施水喷淋环节水泵因故障正在检修,水喷淋环节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4月5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温正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4日、4月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但VOCs废气处理设施未整体正常运行;
3.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壹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3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及表(五)确定的裁量标准要求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