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二季度第一批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公示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2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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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第二季度4月炎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公示如下:


              

序号

日期

企业名称及单位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书号

1

2023年420

炎陵县南晓商行

 

  经检查发现 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当场立即整

改);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二)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18 号

2

2023年421

炎陵县水口镇祥和商店

经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当场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二)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19 号

3

2023年420

炎陵县水口镇季军商店

经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当场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二)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0 号

4

2023年420

炎陵县水口镇阳光万佳超市

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当场整改),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二)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1 号

5

2023年4月24日

炎陵县绿机发电有限公司

陈文强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发电机房一台安全设施灭火器失效,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3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2 号

6

2023年4月24日

炎陵县沔渡镇下关阿芳烟花爆竹行

谭永胜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3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3 号

7

2023年4月25日

炎陵县水口镇铧升制衣厂

史康熙

检查当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3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4 号

8

2023年4月25日

炎陵县策源乡家友楠竹加工厂

张家友

 

检查当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3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5 号

9

2023年4月27日

炎陵县下村凉亭坳高岭土矿

黄云龙

检查当日该企业未按要求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5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6 号

10

2023年4月27日

炎陵县兴建木材加工厂

吴建国

 

经检查该企业炎陵县兴建木材加工厂。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厂成品仓库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

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3〕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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