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炎) 应急罚〔2023〕3号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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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炎) 应急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振盛木业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LMYUQX0)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兰家组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王树生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79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振盛木业厂 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烤房车间门 口一台安全设备灭火器失效。第一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炎陵县振盛木业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是 一家合法的经营性主体单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第二组证据:我局执 法人员于2023年4月3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湘株炎) 应急现记〔2023〕13 8 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湘株炎) 应急责改〔2023〕86 号。证明了炎陵县 振盛木业厂烤房车间门口一台安全设备灭火器失效的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 电子数据 (现场图片) 1 份。证明了炎陵县振盛木业厂烤房车间门口一台安全设 备灭火器失效的违法事实。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4日对炎陵 县振盛木业厂负责人王树生、炎陵县振盛木业厂安全员王佳威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了炎陵县振盛木业厂烤房车间门口一台安全设备灭火器失效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 :2023年4 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王树生、王佳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俩人身份的合法性。第六组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湖南省行 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 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  (2022年版) 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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