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炎农(农宅)催告〔2022〕4号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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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炎农(农宅)催告〔2022〕4号
朱*湖:
本机关于 2022年10月11日向你送达了(炎农(农宅)罚〔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11日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催告,请你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