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2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7 08:57株环罚字〔2023〕炎-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高氯酸钾生产线在生产,氯酸钾生产线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发现你公司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电解车间清洗废水进入冷却水循环系统随冷却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2023年3月5日、10日、14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你公司废水排口、雨水沟、入河排污口上游及下游采集了水样,检测结果雨水、废水、下游地表水高氯酸盐指数均很高。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3月24日至3月31日多次对你公司废水排口、入河排污口上游及下游、出境断面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雨水、废水、下游地表水高氯酸盐指数均很高。你公司未按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做到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的要求,间接冷却水及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 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 2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及表13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