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炎)应急罚〔2023〕2号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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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炎)应急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新开化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L2 0290****)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龙渣乡新开村***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王*江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09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邓劲敏、杨红喜在对炎 陵县新开化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盐酸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经现 场核实,存在安全隐患。第一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炎陵县新开化工厂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是一家合法的经营性主体单位 ,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湘株炎) 应急现记〔2023〕136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湘株炎) 应急责改〔2023〕84号。证明了炎陵县新开化工厂盐酸库未设置 安全警示标牌的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电子数据 (现场图片) 1份。证明了炎 陵县新开化工厂盐酸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的违法事实。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9日对炎陵县新开化工厂总经理、厂长邓申宇制作的询问 笔录,证明了炎陵县新开化工厂盐酸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的违法事实。第五组证据: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王湖江、邓申宇的身份证、安 全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了俩人身份的合法性。第六组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提供 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  (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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