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炎)应急罚〔2023〕1号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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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炎) 应急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P91W*** )  

  地址:霞阳镇星潮村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魏*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0****8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星潮页岩砖 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当场停止了潘林峰的焊接作。第一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是一家合法的经营性主体单位,具备承担行政责 任的能力。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3月21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 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湘株炎)应急现状〔2023〕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应急责改〔2023〕74号。证明了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特种作业 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事实。第三组证据: 电子数据 (现场图片)1份。证明了炎陵 县星潮页岩砖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事实。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7日对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负责人魏魁、焊接工潘林峰制作的询问 笔录,证明了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事实。第五组证据: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魏魁的身份证复印件,焊接工潘林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俩人身份的合法性.第六组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提供 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 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2 版) 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元 (伍仟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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