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07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1 15:3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07号
案件性质: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黄*生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3516
现住址: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立山**号
经查明,当事人黄满生于2022年9月份,在策源乡平湖村境内放置带电子报警器的猎捕装置,共猎捕野猪2只。现场未查获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查获了猎捕装置12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境内放置带电子报警器的猎捕装置,共猎捕野猪2只。
证据二:猎捕装置12套。
证明:当事人非法狩猎工具。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黄满生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境内放置带电子报警器的猎捕装置,共猎捕野猪2只。现场未查获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查获了猎捕装置12套,存在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黄满生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境内放置带电子报警器的猎捕装置猎捕野猪。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黄满生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境内放置带电子报警器的猎捕装置,共猎捕野猪2只。现场未查获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查获了猎捕装置12套。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黄满生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境内放置带电子报警器的猎捕装置,共猎捕野猪2只。现场未查获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查获了猎捕装置12套。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没收猎捕装置12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