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05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1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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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05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段**云 性别:女,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6027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组      职务:务农 


  经查明,当事人段素云于2022年12月19日下午1点在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排上组“苏家背”山场烧茅草引发山火后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询问调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2年12月21日将此案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7日对移送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2月21聘请林业调查设计队技术人员鉴定总过火面积14.1亩。

  当事人段素云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排上组“苏家背”山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烧毁杉树松树面积。

  证据二:森林公安局移交证明及其案件的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段素云在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排上组“苏家背”山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烧毁杉树株数,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段素云于2022年12月19日下午1点在炎陵县后被森林公安局询问调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2年12月21日将此案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经查当事人段素云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作出公开书面检讨并复印20份张贴在全村路口;

  2、责令按复绿方案补种1551株树木。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段素云在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排上组“苏家背”山场烧茅草引发山火,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段素云在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排上组“苏家背”山场烧茅草引发山火,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段素云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作出公开书面检讨并复印20份张贴在全村路口;

  2、责令当事人按复绿方案补种1551株树木。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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