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01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3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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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01号


  被处罚人:朱华,男,汉族,34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010  联系电话:155****9945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大江村枧坑27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朱华, 2023年2月18日至25日在《关于大江村灌溉坝清理请示报告》审批手续未完善便在沔渡镇东部与十都镇交界之处的灌溉坝进行清理作业。该行为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雇佣挖机、货车在炎陵县沔渡镇东部与十都镇交界之处河段进行灌溉坝清库行动,并将清库的砂石料拖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审批手续未完善便在沔渡镇东部与十都镇交界之处的灌溉坝进行清理作业的事实及相关现场现状的情况。

  3、《关于大江村灌溉坝清理请示报告》一份,证实当事人手续未完善的事实。

  4、其它相关资料进行佐证。

  依据《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13项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收缴砂石折合金额(560立方米*40元/立方)贰万贰仟肆佰元整;

  2.罚款壹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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