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06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0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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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06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胡*松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524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莱15号   职务:务农 


  经查明,当事人胡爱松炎陵县十都镇新龙村大麻莱组自己油茶树田里烧茅草引发“杉树下”山场山火后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询问调查,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3年2月1日将此案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林业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日对移送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并聘请了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得知总过火面积1.5亩,烧毁杉树264株。

  经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森林公安局移交证明及其案件的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 、鉴定意见书。 

  证明: 当事人在炎陵县十都镇新龙村大麻莱组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事实及烧毁情况。

  证据三: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发山火后山场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发山火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胡爱松在炎陵县十都镇新龙村大麻莱组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烧毁情况,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

  择理由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胡爱松2023年1月31日中午在炎陵县十都镇新龙村大麻莱组自己油茶树田里烧茅草引发“杉树下”山场山火后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询问调查,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3年2月1日将此案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

  经查当事人胡爱松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补种792株(烧毁株数264株*3倍)杉树;

  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胡爱松在炎陵县十都镇新龙村大麻莱组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1、责令当事人补种792株(烧毁株数264株*3倍)杉树;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胡爱松在炎陵县十都镇新龙村大麻莱组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1、责令当事人补种792株(烧毁株数264株*3倍)杉树;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胡爱松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补种792株杉树;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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