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3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09 15:53株环罚字〔2023〕炎-1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0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P****8D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9月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你所经营的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所经营的砖厂2023年上半年在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砖厂于2023年9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经营者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砖厂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截图照片、《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自行监测方案》、2023年3月-9月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等证据,证明你砖厂于2023年上半年在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3.其他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5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9月22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砖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
限你砖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