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2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0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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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环罚字〔2023〕炎-1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炭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64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34

  经营地址:炎陵县沔渡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制棒、烘干工序未生产,炭化窑在生产运行。环评批复要求你公司烘干废气、制棒废气及炭化窑废气燃烧后尾气集中收集至静电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你公司炭化窑废气燃烧处理后直接外排,未按环评要求接入静电除尘设施集中有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8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炭化废气燃烧处理后经排气筒外排,未按环评要求接入静电除尘设施集中有组织排放;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环评批复等。证明你公司排放口的设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4.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3号)、你公司递交的《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及表13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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