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5号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2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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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无证开采

被处罚人姓名:陶*华

身份证号码:430225********0510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组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5号

陶*华: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没有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4月6日夜间20时至23时联系挖机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回垅仙组双爪垅一山场塌方处挖取碎石料并给三台大型运输车装载碎石料,同时与运输车司机达成每装一辆车收费450元的协议进行牟利,但因执法部门及时制止,违法交易行为未实现。你的行为符合无证开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第一条无证采矿相关处罚依据:“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经调查取证认证后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话:0731-22027903

  地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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