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40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1-20 09:39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40号
案件性质:非法毁林开垦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 邝*洪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5518 电话: 188****4336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平乐乡**村陈家04号
经查明:经湖南省审计督查发现,当事人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荷包丘”山场开挖林地。2023年10月7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及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鉴定勘测:2022年12月份,当事人邝湘洪非法毁林开垦林地改种黄桃树所占用林地属公益林,树种为杉树,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占用林地面积190平方米,被占用林地山场内现已种植黄桃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非法毁林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荷包丘”山场开挖林地改种黄桃树非法毁林开垦林地。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改种黄桃树非法毁林开垦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改种黄桃树非法毁林开垦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邝湘洪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荷包丘”山场非法毁林开垦林地改种黄桃树,具有非法毁林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邝湘洪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荷包丘”山场非法毁林开垦林地改种黄桃树,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90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邝湘洪未经批准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荷包丘”山场非法毁林开垦林地改种黄桃树面积为190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邝湘洪非法毁林开垦林地改种黄桃树面积为190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一年内恢复植被;
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