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17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04 16:45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17号
被处罚人:罗*才,男,汉族,42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7011 联系电话:182****2216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村罗家04栋1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罗*才, 2023年11月17日下午在炎陵县船行乡新生村木兰组河道管理范围内组织挖机、货车在河道范围内挖采砂石料。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马停止挖采砂石料的行为。11月19日,当事人不听劝阻,又在该处进行砂石料挖采。该采砂行为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挖机、货车等机械工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采砂石料的事实及河道挖采处现状的情况。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3年11月17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非法挖采行为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平整河道,恢复河道原貌;
2.罚款壹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