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9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27 16:10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炎-19号
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楚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46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991452452
经营地址: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对株洲华南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成膜(拉丝)、切片、熔融造粒、编织等环节正在生产,切袋车间6台切割机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采取有效收集措施,导致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林月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现场相关照片视频,11月23日对法人林月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切袋车间6台切割机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不全,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3.其他相关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9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 (2021年版)中“通用裁量表13”相关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