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执罚决字〔2023〕第20311011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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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执罚决字〔2023〕第20311011号

  当事人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36242719********27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戴家埔********号

  联系电话:159******65


  你于2023年10月27日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0月27日8时2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你拒不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面积为6平方米(4米×1.5米)。你确实存在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张**身份证复印件;

  2.张**检查记录(一)(二);

  3.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勘验笔录;

  4.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场照片;

  5.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炎)城责改通字〔2023〕第20311011号),责令你在2023年10月27日9时20分前停止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我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9时25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仍在原处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结合《炎陵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城罚先告字〔2023〕第20311011号),告知你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0月28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06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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