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株(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410011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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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当场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410011号

  当事人姓名:龙**

  身份证号码:43022519********28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号

  联系电话:186******45

  你于2023年10月26日16时1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于2023年10月26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200.0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款交至炎陵县财政局,账号: 8201090000000162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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