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3〕第20509002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5 11:0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3〕第20509002号
当事人姓名:炎陵县*****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1G
法定代表人:谭**
住所(住址):炎陵县龙溪乡*****组
联系电话:150******51(受委托人:罗*)
2023年9月12日15时45分,我局接收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在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二季度城镇燃气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用户端存在入户安检不到位、安全用气宣传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等现象。涉嫌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以上情况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资料;
2.炎陵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炎陵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罗*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的身份证复印件;
4.炎陵县*****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罗*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公司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在城镇燃气安全现场检查时存在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第四项的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城建罚先告字〔2023〕第2050900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9月20日签收。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8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