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208007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5 17:12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当场处罚决定书
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208007号
当事人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号
联系电话:133******02
你于2023年08月29日9时10分许在炎陵县炎陵西路******店门口因店外经营进行祭祀品销售活动,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于2023年08月29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100.0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于2023年08月30日前将款交至炎陵县财政局,账号: 8201090000000162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