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执罚决字〔2023〕第20305006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5 17:09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执罚决字〔2023〕第20305006号
当事人姓名:湖南****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96XD
法定代表人:李**
住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号
联系电话:189******91(受委托人:曾**)
你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炎陵县霞阳镇康乐大道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2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康乐大道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立高压电杆,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你公司拒不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为15平方米(2米×1.5米×5处)。你公司确实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身份证复印件;
2.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检查笔录(一)(二);
3.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勘验笔录;
4.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照片;
5.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公司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炎城责改通字〔2023〕第20305006号),责令你公司在2023年5月16日上午11时10分前补办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我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11时15分进行复查,你公司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仍未办理审批手续。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按实际占用或挖掘面积处以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1-1.5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罚先告字〔2023〕第2030500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签收。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30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