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渔业)罚〔2023〕6号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2-0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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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渔业)罚〔2023〕6号

  当事人:李**

  住所(住址):鹿原镇********* 

  身份证件号码:430225********7012

  当事人:唐**

  住所(住址):鹿原镇*********

  身份证件号码:430225********6553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1月23日9时许,炎陵县公安局炎帝陵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河道内电鱼。民警马上到达相关水域,发现当事人李**、唐**在河道内携带一套背包式打鱼机,内置一台蓄电瓶、一台升压器。利用一根顶端有金属圈、尾端连有电线的碳纤维伸缩杆和另一根顶端带有网、尾端连有电线的碳纤维伸缩杆采用电击方式打鱼,在现场蹲守后,最终将当事人现场抓获,渔获物1.5斤(0.75千克)。

  炎陵县公安局炎帝陵派出所当日中午将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物品,随案移交给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当日下午,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3年11月24日,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所涉渔具进行认定并制作了《关于李**、唐**非法捕鱼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

  2023年12月1日,委托株洲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株洲市市水产研究所)对该案进行渔业资源损失评估。2024年1月16日,收到《株洲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株洲市市水产研究所)咨询意见书》,天然水域恢复费用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总计180元,其中渔业资源损失30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150元。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报警案件登记表1份、扣押清单1份、扣押物品(野生河鱼1.5斤(0.75千克),打鱼机1台,打鱼网、杆共2个,水桶1个)、现场指认照片1份,《关于李**、唐**非法捕鱼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1份、《株洲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株洲市市水产研究所)咨询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捕鱼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 ,违法情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李**处罚款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2、对唐**处罚款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罚没款共计肆仟肆佰元整(¥44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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