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3〕216号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1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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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3〕216号

  当事人:龚某某

  身份证号码:430*************2X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区

  经查证:炎陵县公安局于 2023 年9月25日以刘某平、段某某、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炎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 2023年11月22日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并印发了不起诉决定书(株炎检刑不诉〔2023〕84号)。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了炎陵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关于龚某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检察意见书(株炎检意〔2023〕5号),龚某某于 2021年3月通过微信扫段某琴的推广二维码下载注册成为唐古拉商城的会员,在从事“唐古拉商城”活动中会员层级逐步晋升至城市合伙人(L6 级),经公安机关聘请的第三方鉴定公司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网司鉴中心[2023]电鉴定第39-2号)显示,龚某某在数据库中共检出账户 35 个,所有账号充值总金额为“241068.9”,所有账号提现总金额为“537443.4”其中累计下级数量最多的用户 id 为 “214671”,等级名称为“L6”,所在层级为“14”,下级层数为“17”,累计下级款量为“7944”,所有账号的有充值下线名单依据身份证号码为唯一值去重后下级账号数量(即去重后数量)为“1095”, 推广人id为“209727”,推广人姓名为“段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龚某某进行询问调查,龚某某承认其介绍龚某某、张某某等35人参加湖南交泰科技有限公司以“唐古拉商城”平台为基础的传销活动,以被发展的下线会员充值购买拼团券参与平台设置的商品“拼团”抢购活动的模式获取被发展下线会员佣金返利。

  龚某某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龚某某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唐古拉商城”平台传销活动共获利244174.4元。龚某某的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已于2023年4月3日向炎陵县公安局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经济赔偿赵某等4名其发展的直接下线会员共计6.2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龚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不起诉决定书(株炎检刑不诉〔2023〕84号)、检察意见书(株炎检意〔2023〕5号)各一份,证明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将龚某某的违法线索移交我局;

  3、炎陵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聘请书(炎共(经)鉴聘字〔2023〕0039号)、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网司鉴中心[2023]电鉴定第39-2号)以及司法鉴定资质各一份,证明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依法对龚某某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龚某某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涉案财物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6、当事人龚某某经济赔偿赵某、曾某某、赵某和龚某某的收据各一份,证明龚某某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龚某某确认无误,我局予以采信。

  2024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炎市监罚告字〔2023〕21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龚某某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主动向炎陵县公安机关退缴所有违法所得,且主动经济赔偿其发展的直接下线会员。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中办法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炎陵县农商行和农行炎陵县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6271(县法制办),0731-26222266(本局监察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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