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4〕炎-3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11 11:48株环罚字〔2024〕炎-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飞(炎陵县腾达果蔬包装厂经营者):
经营者:汤*飞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15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P**AN3F
经营地址:炎陵县垄溪乡**村西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县水利局、垄溪乡政府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环境投诉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为你厂在2024年3月17日检修锅炉水膜除尘循环池时,把清理出的沉淀渣倾倒在厂区旁小溪(土垒河)岸边,部分沉淀渣流入小溪造成河水呈黑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3月18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经营者汤海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厂清理水膜除尘沉淀池的沉淀渣倾倒在厂区旁小溪(土垒河)岸边,部分沉淀渣流入小溪造成河水呈黑色;
3.其他相关证明。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叁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于2024年3月31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一是立行立改清理好河岸的沉淀渣,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二是因疫情、火灾导致工厂未正常生产;三是启动生态赔偿。我局认为你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向河岸倾倒沉淀渣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3号)、你提交的《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及表13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要求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