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查(扣)字〔2024〕炎-3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29 09:23株环查(扣)字〔2024〕炎-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兰*星(炎陵县大院农场鑫新竹制品加工厂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9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TEN472P
经营地址:炎陵县大院农场小院倒窝屋背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小院倒窝屋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所经营的炎陵县大院农场鑫新竹制品加工厂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开片、拉丝工序在正常生产,烘房正在码放准备烘干的竹丝。经查阅资料发现你厂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做到持证排污;烘烤房废气经简易水箱有组织外排,周边山体植被有明显的烟尘污染痕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4月3日提供的炎陵县大院农场鑫新竹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兰新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正在经营生产的炎陵县大院农场鑫新竹制品加工厂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做到持证排污;
3.其他相关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经营的炎陵县大院农场鑫新竹制品加工厂的烘烤房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