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16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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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16号

  案件性质:非法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 何*兰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

  身份证号码:43022519******156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村下洞0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安康村“安背垅蛇形埂”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2024年3月22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省级公益林,属临时占用,占用后可以恢复林地植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6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沔渡镇安康村“安背垅蛇形埂”山场修建林道非法毁坏林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林道非法毁坏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林道非法毁坏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何秀兰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安康村“安背垅蛇形埂”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具有非法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安康村“安背垅蛇形埂”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非法毁坏林地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65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何秀兰非法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165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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