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14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18 17:5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14号
案件性质:非法占用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唐*湘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701X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村东头29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份,当事人唐*湘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木湾村横溪江组“综合场”山场堆放沙石料占用林地。2024年4月12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商品林,前树种无,堆放沙石料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251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水口镇木湾村横溪江组“综合场”山场堆放沙石料非法占用林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堆放沙石料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堆放沙石料非法占用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唐建湘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木湾村横溪江组“综合场”山场堆放沙石料,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木湾村横溪江组“综合场”山场堆放沙石料,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251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唐建湘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因占用的林地位于小溪边沙滩,也未破坏林地和损坏林木,本身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以及根据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不需复绿情况说明。对违法当事人唐建湘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壹拾元整(1251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