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24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13 11:26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24号
案件性质:非法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李*良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451X
现住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光明组32号
当事人李*良于2022年12月份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光明组“小黄”山场开挖林地扩修林道。2024年5月8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鉴定确定:当事人未办理林地使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修林道非法毁坏林地的面积为25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非法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红星桥村光明组“小黄”山场开挖林地扩修林道毁坏林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扩修林道非法毁坏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坐落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扩修林道非法毁坏林地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本案违法当事人李松良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擅自扩修林道具有非法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违法当事人的非法毁坏林地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4】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要的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非法毁坏林地250㎡x10元/㎡x1倍=2500.00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4】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要的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李松良非法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4】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要的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李松良作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