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2024〕4号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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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2024〕4号


  被处罚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CG67E

  法定代表人:寻*村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北路三段439****家园1栋119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1月开始占用炎陵县**乡**村**塘土地6054.6平方米(乔木林地3768.2平方米,竹林地2277平方米,其他林地:2.2平方米,农村道路7.2平方米)并启动**风力发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的建设工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测量成果

  4.现场照片

  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自然自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054.6平方米土地至炎陵县**乡**村;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6054.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萬零玖佰贰拾圆整(Ұ1210920元)。(处罚标准:非公益性建设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6054.6平方米,每平方米处2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炎陵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芳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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