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2024〕3号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28 16:24
分享到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2024〕3号


  被处罚人:炎陵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105X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地:炎陵县**工业园(**镇**村**垅)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被处罚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下属的炎陵县**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号:C430225********20147194)在2023年12月进行开采作业时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情形。经勘测认定:炎陵县**采石场超深开采石灰岩矿范围总使用资源储量方量为Q=1948t;矿产资源价值合计人民币194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越界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测量报告

  3.询问笔录

  4.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自然自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回炎陵县**采石场本矿区范围开采;

  2.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圆整(Ұ194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捌圆整(Ұ1948元),共计人民币贰萬壹仟肆佰贰拾捌圆整(Ұ21428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炎陵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镜波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4年6月26日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