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兽药)罚〔2024〕3号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15 09:52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兽药)罚〔2024〕3号
当事人:炎陵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炎陵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27
住所:炎陵县************号
法定代表人:何**
身份证件号码:430225********4016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9日,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在******检查牛蛙养殖污染治理情况时,发现炎陵县****有限公司存放饲料和兽药的厂房中存在疑似人用药品:维生素B1片,三维鱼肝油乳(儿童用),甲硝唑片,另还有无标识的阿莫西林和盐酸克林霉素。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涉案人用药品进行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对炎陵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对涉案疑似人用药品:维生素B1片5盒共50瓶,三维鱼肝油乳(儿童用)30瓶,甲硝唑片3盒共36瓶,另还有无标识的阿莫西林1桶和盐酸克林霉素1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5月10日,在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5月18日,炎陵县****有限公司将牛蛙样品送至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查,2024年5月9日,在当事人厂房发现的3种人用药品(1)维生素B1片,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071,规格:10毫克*100片,已使用10瓶,库存50瓶;(2)三维鱼肝油乳(儿童用),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5021219,规格:500克/瓶,已使用10瓶,库存30瓶;(3)甲硝唑片,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1726,规格:100片/瓶,未使用,库存36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维生素B1片(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071,规格:10毫克*100片,数量:5盒共50瓶)、三维鱼肝油乳(儿童用)(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5021219,规格:500克/瓶,数量:30瓶/箱)、甲硝唑片(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1726,规格:100片/瓶,数量:3盒共36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人用药品的购买途径、使用方法、使用数量、使用用途。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4年7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农(兽药)罚告〔2024〕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当事人将人用药品替代兽药用于牛蛙的疾病预防,属于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0;违法情形: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维生素B1片50瓶,三维鱼肝油乳(儿童用)30瓶,甲硝唑片36瓶;
2.处罚款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罚没款共计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