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05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05 11:42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05号
被处罚人:刘*,男,汉族,38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0033
联系电话:137***5038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黄**村桥下32号
经依法查明: 2024年6月11日下午3时许,当事人刘健在黄沙垄村桥下组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柴油机、塑料管等工具进行抽砂。该抽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黄沙垄村桥下组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柴油机、塑料管等工具进行抽砂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4年6月11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马将抽砂设备搬离现场的执法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叁仟元整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