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09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1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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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09号


  被处罚人:李*,男,汉族,36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0018  

联系电话:133****3958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经依法查明: 2024年8月26日15时,当事人李*雇佣挖机、货车在霞阳镇草坪村李家组河道范围内作业。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你在霞阳镇草坪村李家组雇佣货车将自家旁堆积的渣土转运并倾倒在河道范围内。你未经批准倾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雇佣挖机、货车未经批准参与河道内倾倒渣土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4年8月26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在河道内作业的行为的执法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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