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肥料)罚〔2024〕6号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04 16:15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肥料)罚〔2024〕6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85
住所:湖南省炎陵县********组
法定代表人:肖*
身份证件号码:430225********0049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8月19日接到群众举报,在水口镇有一批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正在卸货。赶到现场发现路边一辆挂车正在卸货,车牌号为辽P·*****。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亿田喜状根菌剂(有效活菌数≥5亿/克,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004)号,总经销:山东亿田生物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陕西佳尔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肥料登记证所登记批准的内容“有效活菌数≥10.0亿/g”明显不符。
当日下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在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向山东亿田生物肥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34吨的亿田喜状根菌剂。8月19日,车牌号为辽P·*****的挂车将该批肥料从山东淄博运输至炎陵,在水口仓库卸货20吨,下村坳头仓库卸货14吨。该肥料标示的有效成分或含量“有效活菌数≥5亿/克”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有效活菌数≥10.0亿/g”明显不符,该批肥料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与法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照片5张,亿田喜状根菌剂照片2张,产品合格证照片1张,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照片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农(肥料)罚告〔2024〕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有效活菌数≥5亿/克”亿田喜状根菌剂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有效活菌数≥10.0亿/g”不符,该批肥料共34吨,无违法所得的行为,属于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本机关认为: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3;违法情形: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柒仟陆佰元整(¥7600.00)。
罚没款共计柒仟陆佰元整(¥76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