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7 11:31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共炎陵县委办公室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炎办发〔2019〕40号)文件的规定,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统一行使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全县市容秩序、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查处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城市用水和供水管理、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含建设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档案、监理、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白蚁防治、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工作。

  (五)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4.《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物业管理条例》

  1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1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规章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修正)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7.《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10.《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1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95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31-26239708


  附件:

  1.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编制(2024年)

  2.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公示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7日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