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2024〕炎-7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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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2024〕炎-7号


  炎陵县**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顺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40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T527

  经营地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上**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牛蛙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80万公斤/年牛蛙水塘放养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配套的生化处理+沉淀废水处理设施的承诺,即投入运营,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日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承诺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即投入牛蛙养殖,养殖废水直接外排;

  3.其他相关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通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沟通,结合经营形式分析判断及牛蛙市场的局限性及其他部门的整改要求,你公司决定2024年9月底前自行退出牛蛙养殖。2024年8月上旬,我县遭遇特大暴雨,你公司受灾严重,养殖池塌陷,牛蛙全部走失,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且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和能力。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为初次,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加之又遭受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较大。2024年9月12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告﹝2024﹞炎-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要求,视同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告﹝2024﹞炎-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帮扶,具体内容如下:

  1.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学习;

  2.指导帮扶灾后现场清理,减小环境影响和损失。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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