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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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案件

  被处罚人姓名:况*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日 

身份证号码:36222819******303x

现住址:上高县敖山镇**村长岭**号。


  经查明,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况*华从邹解民手中仅办理了8立方米(材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份在炎陵县水口镇水西村邹家组“焦窝里”山场内采伐杉木共计203株,计材积为20.622立方米,减去抽林木采伐证材积8立方米及误差0.8立方米,超审批手续材积采伐材积为11.822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检尺码单材料、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水口镇水西村“蕉窝里”山场超采伐审批材积滥伐林木。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况中超审批手续材积采伐在炎陵县水口镇水西村“蕉窝里”山场砍伐杉树,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况增华在炎陵县水口镇水西村“蕉窝里”山场超审批手续滥伐材积为11.822立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处罚幅度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本案违法当事人滥伐林木材积11.822立方米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一年内在原地补种树木330株;

  2、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壹元(¥5911.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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