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28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08 09:4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28号
案件性质:擅自开垦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 罗*才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701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村罗家**栋*号
经查明,2019年8月份与2023年10月份当事人罗玉才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董湖组“董湖洲”山场原地开挖林地取土石方修建防洪堤。2024年7月12日,经炎陵县林业局林政和资源管理股执法人员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一般用材林,树种为丛生竹和大叶柳。占用林地的面积合计为4335㎡(其中2019年取土石方占用林地面积3001㎡,2023年取土石方占用林地面积1334㎡)。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2019年8月份与2023年10月份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董湖组“董湖洲”山场原地开挖林地取土石方修建防洪堤。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2019年8月份与2023年10月份修建防洪堤擅自开垦毁坏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防洪堤擅自开垦毁坏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2019年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23年违反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罗玉才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9年8月份与2023年10月份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董湖组“董湖洲”山场原地开挖林地取土石方修建防洪堤,具有擅自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9年8月份与2023年10月份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董湖组“董湖洲”山场原地开挖林地取土石方修建防洪堤,擅自开垦毁环林地的面积为4335平方米(其中2019年取土石方占用林地面积3001㎡,2023年取土石方占用林地面积1334㎡)。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2019年违法行为参照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3年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2019年违法行为参照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3年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罗玉才擅自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参照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3年违反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陆佰玖拾叁元整(58693.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