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11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13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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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11号

  被处罚人(机构):炎陵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6561***3F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山村**组


  经查:2024年9月3日15时乐富电站压力管道破裂,造成电站紧急停产。压力管道破裂原因系电站未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导致压力管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电站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事实。

  3、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于2024年9月5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将该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执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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