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11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13 16:05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11号
被处罚人(机构):炎陵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6561***3F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山村**组
经查:2024年9月3日15时乐富电站压力管道破裂,造成电站紧急停产。压力管道破裂原因系电站未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导致压力管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电站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事实。
3、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于2024年9月5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将该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执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