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408014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11 16:0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408014号
当事人姓名:黄*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68119********15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
联系电话:147*******7
你于2024年8月19日在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天天惠超市门口实施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8月19日09时1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天天惠超市门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你拒不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面积为5平方米(2米×2.5米)。你确实存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勘验笔录;
3.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现场照片;
4.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炎)城责改通字〔2024〕第20408014号],责令你在2024年8月20日9时10分前拆除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我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9时4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未按期拆除。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结合 《炎陵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城罚先告字〔2024〕第20408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8月20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