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湖南福来喜鹅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白鹅项目委托帮扶协议》限期还款的决定书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3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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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湖南**喜鹅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6663****21

  法定代表人:唐*     

  住所(地址): 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村山下组


  本决定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与你公司签订《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白鹅项目委托帮扶协议》(以下简称《帮扶协议》)及《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抵押与委托管理协议》。由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向你公司拨付重点产业扶贫资金2,130,000元,委托你公司负责在帮扶期限内(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实施炎陵县重点产业扶贫白鹅项目,达到产业发展、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的工作目标。

  根据《帮扶协议》的约定,你公司应在帮扶期限内上缴扶贫资金额的8%/年保底收益用于拨付贫困人口,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归还扶贫资金本金2,130,000元。

  因你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本机关于 2024年4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催款函》进行了催告,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决定先行告知书》《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依你公司的申请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2024年2月2日,你公司向炎陵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以“产业扶贫还款”的名义支付了500,000元。因你公司欠付保底收益的债务先于欠付扶贫资金本金的债务到期,故根据你公司欠缴鹿原镇人民政府保底收益的比例,本机关决定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欠付鹿原镇人民政府保底收益131,431元。

  截止本决定做出之日,你公司仍欠付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扶贫资金本金2,130,000元、帮扶期内保底收益209,369元。你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帮扶协议》第二条第1点的约定。

  以上事实有《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白鹅项目委托帮扶协议》《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抵押与委托管理协议》《炎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申请表》《财政支付凭证》《催款函》《行政决定先行告知书》《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公司的违约行为的事实及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

  1、将拖欠的扶贫资金本金和保底收益共2,339,369元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

  账号:82010900002544365

  开户行: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将扶贫资金本金逾期资金占用费177,322.5元汇入以上账户(扶贫帮扶资金本金2,130,000元逾期资金占用费按2022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 3.7%从2022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24年9月30日共177,322.5元)。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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